
美国四百年
独立战争到建国 1774—1789
人民权利法案 1891
1791年通过的《权利法案》,是美国宪法的前10个修正案,涉及美国人的权利,《权利法案》保证人民有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新闻自由,保证犯罪嫌疑人,得到公平对待。《权利法案》于1791年正式成为法律。
第一修正案宣示美国人最基本的自由,即宗教自由、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第一修正案保证美国政教分离,规定国会不得立法确立国教,也不得干涉人民选择宗教信仰的自由。第一修正案还说,国会不得立法,限制人民和平集会,向政府请愿的权利。
第二修正案保证人民有权持有武器。
第三修正案规定,和平时期不得强迫民众让士兵待在自己的家中。
第四修正案规定,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搜查和没收。如果警察希望搜查嫌疑人的住所或文件,必须得到法官的特别许可,许可上一定要具体说明警察寻找的物件必须注明搜查的地点。
第五修正案规定,任何人因为严重的罪行受审之前,大陪审团必须首先听取证据对审判的必要性做出判断。任何人都不得因为同一犯罪行为受到两次审判。不得强迫任何人在法庭上自证其罪。第五修正案还说,除非根据法律,否则任何人不得失去自由、财产和生命。政府将个人财产充作公用,必须给予公平赔偿。
第六修正案规定,所有被控犯罪的人,都有权接受陪审团公平和迅速的公开审理除非陪审团认定有罪,否则不能将嫌疑人长期关在狱中。被告有权得到律师辩护他们必须被告知自己被控罪行的性质和理由,被告有权跟原告证人当面对质。
第七修正案规定,涉案人有权让陪审团来决定他跟另外一个人的法律纠纷。
第八修正案禁止所有残忍和不寻常的惩罚方式。
第九修正案保证宪法中没有明确说明的其它权利。
第十修正案规定,宪法没有赋予联邦政府的任何权利,都归各州或是人民所有。
1791年这10条修正案非常重要,这些修正案明确保障人民权利,限制联邦政府权利。很多反联邦主义者因此不再反对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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