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制衡的悖论:为蛮荒设计的蓝图

第七节 修宪的死结:门槛过高,共识已崩


美国宪法的修正案程序,是世界上所有成文宪法国家中最为严苛的之一。

修宪有两条路径。最常用的是:国会两院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修正案,再经四分之三(即三十八个)州的立法机构批准。另一条路径从未被使用过:三分之二的州召集制宪大会,通过修正案后再经四分之三州批准。无论哪条路径,标准都极为高耸。

在美国建国后的两百三十多年历史中,宪法共通过了二十七条修正案。但仔细看这二十七条修正案的历史分布,会发现一个令人深思的规律:前十条(《权利法案》)在1791年一起通过,相当于宪法批准时的配套部分;此后的大多数修正案,要么是在内战这样的极端历史情境下通过,要么是在美国历史上短暂存在的强烈全国共识时刻通过(如禁止童工、女性投票权、禁止人头税等)。最近的一条修正案(第二十七条,关于国会薪资调整)在1992年批准,但它最初是由麦迪逊在1789年提出的——距离批准整整隔了两百零三年。

自1971年通过将投票年龄降至十八岁的第二十六修正案以来,超过五十年没有任何新的宪法修正案被批准。这五十年,是人类历史上科技、经济、社会变化速度最快的五十年,也是美国面临的国内外挑战规模最大的五十年。但宪法在这五十年里一字未变。

为什么?因为修宪门槛的设计,在一个高度极化的社会中,意味着几乎不存在任何能够达到三分之二加四分之三这一门槛的政治共识。修宪需要跨越极大的党派分歧,而今天,两党在几乎所有重大宪政问题上都存在根本性的分歧:选举人团制度(民主党想改,共和党不想改)、参议院代表权(人口大州想改,小州不想改)、第二修正案(进步派想限制,保守派想保护)、国会议员任期限制(民众支持,议员反对)。

这不是偶然的政治阻力,而是修宪机制设计的必然结果:凡是真正需要改变的制度安排,必然会触动某些强大政治力量的利益,这些力量会利用高门槛阻止改变。越重要的改革,在政治上越难达成共识,修宪门槛越难跨越。修宪机制与现实需求之间的悖论,由此形成了死结。

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成了事实上的修宪替代机制,但这条路径也充满了合法性危机——毕竟,让九位终身任职、不经选举的大法官来”更新”宪法,与民主原则之间的张力,是显而易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