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罗斯福新政都是口号 (五)

(五)罗斯福政府干预工会

  罗斯福出于“保护工人”的许诺,制定了最低工资法,社会保障计划和劳动关系法,但这些决定却引发了一系列负面效应。

  最低工资和社会保障相关的法案的影响—直持续到现在,罗斯福当政之初就赞成这两个法案。事实上,他说最低工资制是他整个规划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它导致该法本想保护的那些人失业。这个法案背后的推动力量,不是贫苦工人,而是新英格兰的那些工资很高的纺织工人,因为他们急于利用政府的力量来保护自己。在20世纪20年代和30年代,美国的纺织工业就已经开始从新英格兰向南方转移。因为南方的生活水平较低,南方的工人能以较低的工资生产出高质量的产品。“北方的工业试图阻止南方的工业发展。”南方民主党议员注意到:“如果这个法案(《最低工资法》)能通过,这就等于给南方产品设置了—个关税壁垒。

  许多国会议员出于宪法和其他方面的考虑而反对它,因为他们担心它在大萧条时期可能导致更高的失业率,因为它违反了“契约自由”原则。他们认为“1918年的《最低工资法》不过是一部“价格垄断法”。“它禁止双方当事人根据一方意愿向另一方提供服务的价格,在纯粹私人的雇佣关系中自由签约”……

  该法会对那些技术有限,急于在工作阶梯上迈出第一步的工人造成最大的伤害。

  罗斯福的社会保障计划带来了一系列问题。第一,从1937年到1940年,雇主和雇员都要向政府缴付一定额度的社会保障金,导致失业加剧,延缓了美国从大萧条中恢复的进程。第二,从财政的角度来看,社会保障计划不可靠。它跟寿险保单不同,工人必须得活到62岁才能得到福利,而1930年美国人的平均寿命才是60岁。罗斯福解释说:“我猜想从经济的角度考虑你是对的,可是这个税根本就不是经济问题,而是个政治问题。有这些税款在国库放着,任何政客都不敢取消我的社会保障计划。”

  在罗斯福新政期间,劳资关系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在大萧条之前,“契约自由”是根本的原则。“不管集体谈判有什么优点,除非双方都是自愿的,否则它根本不能说是谈判。最高法院大法官马伦·皮特尼在1917年写道:“要允许工人组建并加入工会,通过工会跟雇主进行谈判,要允许工人独立于工会,并允许一些雇主不去雇用忠诚于或者服从于工会的任何人。”

  《国家劳动关系法》(也叫《瓦格纳法》)为大力改变工人的状况,从根本上改变了契约自由的原则。规定雇主不得阻止任何工会的组成,不得以工人是工会会员为由解雇他,而且应当同意与工会代表举行集体谈判。如果某个行业30%的雇员想组建工会,他们就可以投票表决,无论他们选择哪个工会,该工会就是所有工人的代表。行业里所有的雇员必须是那个工会的会员,在与雇主谈判时必须由工会代表工人进行谈判。

  《瓦格纳法》显然偏爱工会。20世纪30年代和40年代,随着组建工会的步伐加快,美国的罢工事件层出不穷。在新组建了工会的行业中,许多工人的工资当然也增加了。但是,从大萧条和整个就业的角度来看,新的劳资关系也有问题。因为对许多企业来说,过高的工资对于生产经营来说是沉重的负担,所以只要有可能,企业就会减少雇工其雇员总量。工会一般都歧视黑人,因此黑人从新的劳动关系法中得到的好处最少。美国产品在世界市场的竞争力也因此下降了。该法还减少了销售量和工作机会,这些都延长了大萧条持续的时间。

  绝大多数经济学家认为,消费税的征收是—种退步,因为它对低收入者的打击要比对高收入者的打击大得多。罗斯福政府所征收的消费税更是如此。

  罗斯福当政时期,消费税征收范围越来越广,消费税税率越来越高,人民的消费税成了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罗斯福不仅向富人征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也奇高。这让很多富人为了逃避交税而减少投资,或者是打擦边球降低应付税的收入,进而延缓了经济复苏。比如1935年的《税收法》是他在第一阶段的一个大动作。该法规定对企业所得征收累进税,对大型遗产征收70%的税,还规定要征收赠予税,并新增了对超过500万美元的个人收入部分征收79%的所得税。

  罗斯福的下一个动作,是对企业所有未分配的利润征税。该法的意图是强迫公司以红利和工资的方式分配利润,这样政府就能够对红利和工资征税。可是许多公司更愿意将利润留在企业,以扩大生产规模,购买新的设备,进行新的研究和改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