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章 “上帝”与“天”翻译


锺闻:回看雍正1723年严禁天主教传教之前的百年,明末的1624年年底,鉴于中国传教区的需要,高一志被派到偏远的山西绛州传教。经过深入研究,1626年10月8日,高一志针对龙华民的《论中国宗教的几个问题》一文,给罗马耶稣会总会长写了一篇报告,他从理论高度对中国天主教是否使用“上帝”与“天”的利弊,做了深刻而精辟的论述。

1、首先,高一志认为:“上帝,指至高无上的君王及帝王,使用该词指称我们的救主天主,因为在利玛窦神父的著作中多次使用这个名字。”他认为“根据我们的教义与利玛窦对上主的描述,我们可以用“上帝”这个术语来表达Deus/God的涵义。”

2、利玛窦与庞迪我等神父,在出版的著作中使用“上帝”一词,最适合描述与表达天主教教义中的Deus/God的神圣权威,因为这个名字指万物的创造者。因为,他们在讨论“上帝”或“天”时,通常“指精神与永恒的存在”。

3、高一志认为,利玛窦使用“上帝”、“天”与“天主”的术语,是长期神学反思的结果。在他看来,“中国官方已经承认我们传来一个友善的宗教(教义),虽然他们(中国官方)有很优越的地位,但他们很尊敬我们”。高一志的话反映出耶稣会士曾一度得到许多中国官员和儒家学者的认同与支持。

4、高一志希望在华教士应诚心接受“上帝”一词,因为这是当时官方出版的书籍中最常用的名字。为此,他说:“皇帝在全国出版历书、圣旨、公文时,常常使用这两个名字,我们可以用皇帝的话,来表达我们所敬拜的天主,就是“上帝”或“天”。”

5、在高一志看来,中国的文人学士已认同儒家的“天”、“上帝”与基督宗教信仰的Deus/God是同一个神。对此,他肯定地说:“与我持有相同观点的神父们都觉得‘上帝’这个名字所代表的意思是最好的选择,我们可以放心使用‘上帝’与‘天’这一术语。”

6、高一志从明末天主教在中国的生存与发展的现实处境出发,极富策略性的引用了儒家经典,为利玛窦文化适应的传教策略做了积极而且有力的辩护。他认为中国古籍中的“上帝”与“天”常“被中国人用来指灵魂与人类的统治之主”,这个统治主与天主教所信的“天主”具有同样的神学内涵,因为“祂是一切力量与法律权威的泉源,祂是全能全知、赏善罚恶的主。”

7、高一志最后强调,“上帝”与“天”在中国古代文献中是被尊崇的名字,使用这个名字,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满足文学士的文化心理,有助于破除中国人认为天主教是外来宗教的偏见,以有利于天主教在中国传播。反之,如果放弃使用“上帝”与“天”这一术语,其后果将会关闭传教士与文学士之间已开启了的对话的大门。

长年活跃在传教第一线的高一志,对晚明的传教现实有着极为清醒的认识,他深知使用“天”与“上帝”这一术语,在现实的传教工作中具有无可争辩的优越性。他认为利玛窦的传教方法是经过实践证明了的,是可以适应中国社会与文化,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传教纲领,它能为在华教士提供福传理论的思想资源与教会稳固发展的保护伞。如果违背利玛窦的传教策略,传教士们辛辛苦苦发展的尚处于摇篮中的教会,随时都有可能面临夭折的危险。

博雅:在我看来,高一志企图用“耶和华上帝”来等于“中文的上帝”,属于一种浑水摸鱼的行为。因为这两者的内涵基本不同。不仅因为后者没有基督耶稣的十架宝血,而且因为“中文的上帝”只是宇宙的统治者,而“耶和华上帝”还是宇宙的创造者。